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促进彩香中学校的发展和教育教学的深化改革,根据《工会法》、《教师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精神,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立和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校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接受学校党总支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代会应当积极支持和尊重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定期听取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发展方向、长远规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学校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上述重要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聘任、奖惩办法,校内结构工资、资金分配方案,教职工业务进修及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购房补贴分配原则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对学校校级和中层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并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根据上级和校长的部署,可以民主推荐校级和中层领导干部的人选,供上级和校长任命干部作参考。
第八条 教代会应积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实施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
第九条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工会。在未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执行校长的决定。属教代会“审议通过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需教代会和校长双方认可,方能公布实施。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仍有不同意见,应按教代会的决定执行,同时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在本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并加入工会组织的学校教职工,均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具有政治意识,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大局意识,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具有代表意识,密切联系群众,敢于和善于反映群众呼声;具有责任意识,有较强的主人翁责任感和积极性;有一定的参政议政水平,了解和掌握学校管理的基本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以小组为单位,按照代表名额由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教职工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采用带名额的方式(不占选举小组代表名额的方式)分配到小组由教职工选举。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一般占全校教职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代表要充分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教师、职员、工人、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青年教职工和女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教职工代表按部门、教研组(或年级组)组成代表组,推选组长。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按民主程序监督、撤换或罢免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设列席(特邀)代表,列席(特邀)代表由学校工会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太多。列席(特邀)代表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有提出方案和提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参加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四、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和业务知识水平。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和执行大会的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八条 按照学校教职工总人数的规定,本校建立教代会制度。
第十九条 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人数本校定为五人,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产生,但产生的主席团成员应有教职工代表中的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也必须有教职工代表中的教师代表或其他人员代表。主席团实行常任制的,任期三年,换届改选。主席团常任主席由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条 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能:主持大会和大会选举;听取和综合代表组对各项议题讨论审议的意见;研究大会议题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处理大会期间提出和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一般在一月份定期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凡需经教代会选举的有关人选,或需经教代会表决的事项,要经过应到会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应当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根据教育教学改革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议题,如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管理水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事项等方面来确定,但每次会议的议题突出1—2个,不宜太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审定属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和教职工提案的处理;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教职工代表,但必须经教代会通过。各专门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并向下一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学校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教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及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教代表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 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改革、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六、 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 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上级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只适用于兵希中学。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昆山市兵希中学工会
200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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